global-tax-101

  • 简介

  • 大部分人在同一个国家出生、工作、赚钱、投资并收发交税。然而也有许多人的肉身居住地、国籍、工作地点、收入来源地、金融资产属地不都在同一个国家,由此便会引出较复杂的税务问题。以下根据我的理解,写写个人厘清自己“该给谁交什么税”问题的一般步骤,并以中国大陆籍在香港工作的人的情况举例。
  • 前置知识 - 国籍 永居 和 税收居民

  • 确定自己该给哪些国家交税

  • 1 确定有关国家,基本就三个
    • 自己的国籍
    • 自己的常住地国家
    • 自己的(全职兼职)工作和收入来源国家
  • 2 确定自己的有关收入,如
    • 受雇收入
    • 公司利润
    • 股权分红
    • 资产增值
    • 赠予、遗产等
  • 3 针对2中确定的每个收入,在1中确定的每个国家的税法中查询
  • 重复征税、税收协定、国际防逃税

  • 重复征税 double taxation 指一个人同时属于多个国家的税务居民,且某些收入在两个国家独立交税,导致交了两遍。
    • 比如美国公民在另一国长期居住并有工作收入,他一般会同时属于美国和工作国的税务居民。
  •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就是多国之间的协定,用来防止重复征税(和逃税)。也叫DTA Double-Taxation-Avoidance.
    • 比如中国税局的这个链接列出了中国和每个国家/地区所签订的双边/多边税收协定。
    • 典型的防重复征税规则是:把收入按A、B两国税法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然后在A国缴过全额之后,在B国只需缴差额。
  • 属人与属地原则

  • 法律上对各个国家的征税条件进行划分时,常提到属地 (Territory-based) 和属人 (citizenship-based) 原则,其实这个一维二元划分并不准确。更好的划分是三维划分——是否是某国citizen, 是否是某国resident, 收入是否来源于该国。
    • 绝大部分国家征税覆盖 1)本国resident的全球来源收入;2)非本国resident但在来源是本国的收入
    • 唯一的特例是美国,只要是美国citizen(绿卡/护照),就会对这个人的全球收入征税而不考虑residency
  • 正是因为各国有不尽相同的收税范围,才会导致某些个人会有重复征税的可能性。
  • Tax Avoidance, OECD and CRS

  • 注:Tax Avoidance是合法避税,Tax Evasion就是非法逃税。
  • 大部分国际个人或者公司的避税手段简单来说就是把收入放在低税率国家,把成本/损失放在高税率国家(抵税)。为了防止“激进的国际税收筹划人”(官方翻译,哈哈!)全球腾挪避税,各国搞了不少合作,比如:
    • OECD 经合组织:一大功能就是国际反避税,比如设定全球最低税率(这不就是垄断么……)
    • BEPS: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
    • tax/CRS: 对想避税的个人/企业来说重要的一个关注点。
  • 中国大陆与中国香港

  • TL;DR

    • 如上文提到:
      • (ref)
    • 中国也一样,税法规定了只对居民resident征税。但 tricky 的地方在于,税法对“居民”的概念规定比较模糊,导致即使长期居住在海外也有可能被算作居民,从而导致海外收入应纳税。这仍是部分律师争论焦点,且没有有力判据,详见下一节。简单来说,目前较权威的法律人士支持“海外中国公民不会被全球征税”观点:
  • 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法律reasoning

    • 中国个人所得税法 tax/law
        • “居民个人”全球征税,非“居民个人”在国内所得征税
        • 只有“无住所”且居住不满183才算非“居民个人”.
          • 有住所 是比 居民 更小的概念 (非居民 是 无住所 的充分不必要)
        • 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 境外交税对境内应纳税额的抵扣是分国不分项——同一境外国家所有项目合一起抵扣,多个境外国家不混一起抵扣
        •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 这个规定非常宽泛,且不是face-based而是willing-based (thus cannot be verified),见这个讨论
        • 相关但主要是技术细节
    • 中国-香港双边税务协定(详细条款和时间见HK IRD网站
      • 香港、内地从1998年开始制定有关税务的双边协定,2006年推出《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简称“全面性安排”。之后推出了第一二三四五议定书,最新的是2020年推出的第五议定书。
    • 有部分文章/律师认为是有双重征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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